滕飞麟与陈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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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76号案件名称
滕飞麟与陈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滕飞麟;陈鹏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飞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国家电网吉林分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鹏程,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滕飞麟因与被上诉人陈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应追加徐雷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滕飞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铭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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