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月、李超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5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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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5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良月、李超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高良月;李超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良月,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超阳,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申请执行人高良月与被执行人李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元及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6月26日、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李超阳名下有号牌为鲁K**号车辆,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3、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超阳名下的、号牌为鲁K**号车辆,因未有效控制,暂无法处置;4、2021年9月7日,本院经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为 良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 晨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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