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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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蚌埠路38号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Q4BUM77。法定代表人:钱德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师玲,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铭,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其账号为20×××34、开户行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34、开户行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7万元;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茂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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