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维、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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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157号案件名称
唐维、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维;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157号原告:唐维,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仁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QA0C84C。法定代表人:李爱辉。原告唐维与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9日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唐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维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维负担(免交)。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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