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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向昌现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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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保4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向昌现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向昌现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保4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营业场所永顺县灵溪镇猛洞河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6735765574。负责人肖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乾坤,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向昌现,男,1960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0××××××××。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向昌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1)湘3127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综合(速裁)庭于2021年9月8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向昌现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100284.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申请人向昌现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查询措施,于2021年9月9日对被申请人向昌现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100284.67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向昌现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共计7690.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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