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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珍、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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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彩珍、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彩珍;王林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彩珍,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李彩珍之女),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王林功,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彩珍与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8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功银行存款人民币282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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