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珍、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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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彩珍、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彩珍;王林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彩珍,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李彩珍之女),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王林功,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彩珍与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8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功银行存款人民币282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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