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聪会、陈永辉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1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137号案件名称
史聪会、陈永辉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史聪会;陈永辉;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韩伟杰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137号 原告:韩某某。被告:史某某。被告:陈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系被告史某某之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20550E。法定代表人:张锋,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史某某、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8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姗珊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