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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新疆盛达丽服饰有限公司等新疆盛达昌服饰有限公司、岳景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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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新疆盛达丽服饰有限公司等新疆盛达昌服饰有限公司、岳景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新疆盛达丽服饰有限公司;新疆盛达昌服饰有限公司;岳景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2号华凌国际汽车用品进出口中心1-1-C-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志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旅游纺织服装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岳景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盛达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0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景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景亮,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丽服饰有限公司、新疆盛达昌服饰有限公司、岳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9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6,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0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5日(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网络平台查询记录,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查封其中3处不动产,申请人表示因其他不动产均有多个查封在先或抵押,只要求法院查封此案的2处抵押物,但因申请人处的他项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存在差异,故此案仅对抵押物提起评估,不提起拍卖。    4.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约谈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人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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