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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进、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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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270号
  • 案件名称

    刘先进、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先进;徐兴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270号原告:刘先进,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徐兴元,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原告刘先进与被告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先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先进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先进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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