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进、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270号案件名称
刘先进、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先进;徐兴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270号原告:刘先进,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徐兴元,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原告刘先进与被告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先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先进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先进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1265号 下一篇 李东明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30号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