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佳蔚、孙立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53号
  • 案件名称

    孙佳蔚、孙立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孙佳蔚;孙立丰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孙佳蔚,女,200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理人马某(申请人孙佳蔚之母),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立丰,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佳蔚与被执行人孙立丰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立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丰给付案款11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孙立丰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孙佳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琳琳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