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邝荣华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114财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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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财保2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邝荣华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邝荣华;刘双霜;潘见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财保27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047J。负责人:何力锋,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穗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邝荣华,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刘双霜,女,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潘见福,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邝荣华、刘双霜、潘见福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邝荣华、刘双霜、潘见福价值1817252.36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邝荣华、刘双霜、潘见福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邝荣华、刘双霜、潘见福的银行存款1817252.3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蓝楚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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