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薇、本德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24财保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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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财保20号案件名称
邓薇、本德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邓薇;本德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财保20号申请人:邓薇,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申请人:本德平,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邓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本德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在5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邓薇以其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西侧(银都宝座)11幢1单元2层1-2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本德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本德平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若需变卖须保留相应价款550000元);同时将申请人邓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西侧(银都宝座)11幢1单元2层1-20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邓薇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若需变卖须保留相应价款5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健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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