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5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50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梽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50号之二公诉机关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梽,其他,汉族,1994年07月09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先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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