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承益、韩成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0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002号
  • 案件名称

    金承益、韩成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承益;韩成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002号申请执行人金承益与被执行人韩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9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成国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款了13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金承益发放了1325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金承益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900元,共计1325元,由被告韩成国负担”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