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王丁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75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王丁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王丁山;白玉文;石玉虎;石玉武;王玉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75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六坝镇六坝村。负责人:李生彪,该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才,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丁山,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白玉文,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石玉虎,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石玉武,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王玉山,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告王丁山、白玉文、石玉虎、石玉武、王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芳芳、郭晓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222执4014号 下一篇 董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