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仁、李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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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1797号案件名称
刘树仁、李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树仁;李邦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刘树仁,男,194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李邦富,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仁与被执行人李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鲁0725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179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唐汉刚书记员 冯庆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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