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禄与刘国学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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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125号案件名称
陈万禄与刘国学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万禄;刘国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万禄,男,汉族,1959年07月29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刘国学,男,汉族,1971年09月28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陈万禄与被执行人刘国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23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本案执行费5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但其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前来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国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国学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扣划;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国学名下无工商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保险信息。现本院穷尽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国学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工资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30元未缴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11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审 判 员 胡中华 审 判 员 王明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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