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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1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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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17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茂春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茂春;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1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茂春,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申请执行人李茂春与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茂春剩余课时费20436元。判决书生效后,李茂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以本案和其他案件先后多次发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1个,存款金额23.13元,被其他案件冻结;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等财产。3、经核查,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房屋均系北京丹阳黄金有限公司所有。4、本院经与被执行人股东谈话核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调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的往来交易信息,经核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7、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65件未执行完毕案件,总标的金额114万余元,主要涉及教师工资及剩课时退费;2021年5月,本院受理执行的其他案件,将被执行人电脑、办公桌椅、小家电等财产设备予以扣押拍卖,得案款1万余元,并分配发还完毕。现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与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李茂春进行电话和短信沟通,告知其调查结果与执行情况,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线索,并就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李茂春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116执17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茂春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茂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惠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小东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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