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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申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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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845号
  • 案件名称

    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申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申某某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845号原告: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815AAA。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生,住址: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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