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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奥力塑业厂、李吉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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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17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奥力塑业厂、李吉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奥力塑业厂;李吉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奥力塑业厂。经营者欧阳建美。被执行人李吉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奥力塑业厂与被执行人李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吉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奥力塑业厂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吉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吉斌工商、保险公司信息无登记、房产、住房公积金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吉斌有车牌号为XXX牌、湘XXX牌、湘XXX牌车辆三台,本院已查封解放牌、比亚迪牌车辆,传祺牌车辆已达报废状态,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李吉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李吉斌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执行费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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