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喜兰诉刘让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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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69号案件名称
黄喜兰诉刘让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喜兰;刘让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69号原告黄喜兰,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让生,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原告黄喜兰与被告刘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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