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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喜兰诉刘让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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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69号
  • 案件名称

    黄喜兰诉刘让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喜兰;刘让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69号原告黄喜兰,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让生,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原告黄喜兰与被告刘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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