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重庆柯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1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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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16158号案件名称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重庆柯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重庆柯航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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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158号 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附1号第48层5-1、5-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0432Q。法定代表人:张锦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176123。法定代表人:易平安,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柯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百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MUMRXN。法定代表人:易平安,职务不详。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重庆柯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逸豪人民陪审员 李维林人民陪审员 肖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柯雪梅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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