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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5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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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5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乐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平乐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乐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垡鑫,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继兰,女,1984年9月5日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乐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乐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已领取部分执行款项人民币4315.58元为由而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0执53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丹审判员 杨宗海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楚逸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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