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群岗、王敦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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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1198号案件名称
段群岗、王敦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段群岗;王敦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段群岗,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新,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敦国,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段群岗与被执行人王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9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敦国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8月1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敦国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敦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205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20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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