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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石阡县利民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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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574号
  • 案件名称

    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石阡县利民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石阡县利民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佛顶山南路碧波水岸9-2-1。法定代表人:李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学,贵州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阡县利民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文笔社区佛顶山南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强,系公司经理。。本院执行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申请执行石阡县利民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2804元,案件受理费291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石阡县利民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396元元(其中,案款309894元,案件受理费2910元,申请执行费4592元)。经与申请沟通,申请人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明确表示对剩余7502元案款放弃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至此,铜仁宝鑫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黔0623民初189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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