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花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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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93号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桂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花,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洪秋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鹂,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花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桂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桂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上诉人张桂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美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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