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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英、赵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6民再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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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民再4号
  • 案件名称

    韩秀英、赵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故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秀英;赵法飞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民再4号原审原告:韩秀英,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原审被告:赵法飞,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韩秀英与原审被告赵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韩秀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韩秀英申请撤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韩秀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20)冀1126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审原告韩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海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周世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春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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