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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修、李春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3民初7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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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民初7139号
  • 案件名称

    赵慧修、李春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慧修;李春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3民初7139号原告:赵慧修,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春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赵慧修与被告李春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慧修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慧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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