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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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689号案件名称
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韩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689号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xxx。经营者:陈某某。被告:韩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晓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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