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等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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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02号案件名称
李某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等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李某2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02号原告:李某1李某1,住永济市,现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张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王某,住运城市。 被告:李某2李某2,住永济市。 原告李某1李某1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李某2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1李某1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并赔付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1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某1李某1负担。 审判员 杜继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叶夏草书记员 王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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