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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永清、李青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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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09号
  • 案件名称

    岳永清、李青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乡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岳永清;李青云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09号原告:岳永清,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李青云,男,今年约50岁,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原告岳永清与被告李青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岳永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永清以无法找到被告李青云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永清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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