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永清、李青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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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09号案件名称
岳永清、李青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岳永清;李青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09号原告:岳永清,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李青云,男,今年约50岁,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原告岳永清与被告李青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岳永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永清以无法找到被告李青云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永清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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