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科与赵德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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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1017号案件名称
熊文科与赵德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熊文科;赵德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熊文科,男,苗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赵德华,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文科与被执行人赵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7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德华应偿还申请人劳务工资13159元、餐旅费600元。被执行人赵德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文科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德华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及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工商、车辆、房产、公积金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对其所有账户作额度冻结。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德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在(2021)渝0114执1015号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德华作出拘留决定书,报****,因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熊文科,告知其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本金7159元、餐旅费600元未受偿,执行费50元在(2021)渝0114执986号统一收取。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依法约谈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继毫审 判 员 谭 兵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孙 钱书 记 员 杨俊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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