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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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88号案件名称
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88号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62153308L。法定代表人:汪全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交诉讼费19487元,并缴纳执行费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公司企业状态,反馈显示该公司企业状态为在业,但经实地查看该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状态。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潜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及网络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号:潜山房地权潜梅城字第××号)不动产一处;有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号:潜山房地权潜梅城字第××号)不动产一处;有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号:潜山房地权潜梅城字第××号)不动产一处。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所登记的三处不动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5、本院关联案件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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