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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苏长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11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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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119号之六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苏长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苏长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11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苏长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9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长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23135.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6.5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苏长有银行存款1551.56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受理费。依法对被执行人苏长有所有的位于xx县xxx住宅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以203200元流拍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接收上述房产以物抵债。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1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闫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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