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朝翔与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148号
  • 案件名称

    张朝翔与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朝翔;陈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48号原告:张朝翔,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陈会,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学,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朝翔与被告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朝翔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朝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朝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张朝翔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惠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