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翔与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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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148号案件名称
张朝翔与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朝翔;陈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48号原告:张朝翔,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陈会,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学,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朝翔与被告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朝翔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朝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朝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张朝翔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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