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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柳、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6民初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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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645号
  • 案件名称

    唐雪柳、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唐雪柳;徐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6民初3645号原告:唐雪柳,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徐林,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唐雪柳诉被告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雪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雪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2月3日起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平江县开办林缘阁红木家具厂,2018年3月3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当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原告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借款。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仅按月利率2.5%的标准即每月1500元偿还利息至2021年2月3日,本金至今未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林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对被告超过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的利息部分,原告同意抵减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往来记录、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雪柳与被告徐林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原告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原告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超过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的利息部分,原告同意抵减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按照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唐雪柳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自2021年2月3日起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良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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