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中医院、泗阳县我爱我车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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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083号案件名称
泗阳县中医院、泗阳县我爱我车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泗阳县中医院;泗阳县我爱我车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083号原告:泗阳县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E3PH1Y,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薛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我爱我车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81519700A,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C18幢附房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念念。原告泗阳县中医院与被告泗阳县我爱我车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泗阳县中医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中医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计1333元,由原告泗阳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胥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晨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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