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勇与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3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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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3执恢131号案件名称
文勇与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文勇;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3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文勇,男,汉族,1975年10月09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3ME1714938B。申请执行人文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2013)忠法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48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9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勇311900元,执行费71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龙肖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与经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文勇,申请执行人文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阎海波审 判 员 袁金魁审 判 员 何华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春萍-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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