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群、张红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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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847号案件名称
赵爱群、张红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爱群;张红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群,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张红旗,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赵爱群与被执行人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红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爱群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张红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先后于2021年5月18日、5月19日、6月3日、7月2日、8月6日、8月29日、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红旗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爱群,征询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红旗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将被执行人张红旗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红旗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款为29201.9元,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21执8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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