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龙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83号
  • 案件名称

    肖龙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肖龙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83号被执行人:肖龙飞,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祁东县XX。被执行人肖龙飞因犯盗窃罪被本院(2020)湘0426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拘役并附加罚金1,000元,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龙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龙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肖龙飞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肖龙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龙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龙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龙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龙飞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肖龙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