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芬桃、曾令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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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71号案件名称
孙芬桃、曾令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芬桃;曾令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71号申请人孙芬桃,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委托代理人罗建中,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曾令光,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洋溪镇。申请人孙芬桃与被申请人曾令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芬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曾令光驾驶的轻型仓柵式货车。担保人曾明德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芬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曾令光驾驶的轻型仓柵式货车;二、查封担保人曾明德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孙芬桃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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