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7民初1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271号案件名称
郑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某;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7民初127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相识,并于××××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三观不合,被告存在暴力倾向且经常对女方谩骂、侮辱,屡次进行家庭暴力。原告给被告机会,但被告却把原告的珍惜当做软弱,仍然屡教不改,甚至变本加厉,原告难以忍受,选择分居。2020年3月27日,被告来到原告经营的牌馆摔打东西阻止原告营业;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牌馆突然殴打原告,最终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肋骨骨折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感情,再加上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原告坚持诉讼离婚,则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一并处理。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于××××年相识并于××××年在衡阳市郊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再婚前各自抚养的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打。其中,2020年6月11日晚,双方再次发生吵打,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肋骨骨折等。原告因认为被告对其进行殴打、长期分居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姻已持续三十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发生矛盾,但双方的矛盾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也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亦承诺不再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原告提出离婚之诉,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已步入老年,双方应增进沟通,互相扶持,消除感情隔阂。三十多年的感情,来之不易,双方均应珍惜,不宜轻言离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被告李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阳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志 军书 记 员 杨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