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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伏安、刘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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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455号
  • 案件名称

    吕伏安、刘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吕伏安;刘伟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吕伏安,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明,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伏安与被执行人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岳民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伟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伏安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刘伟明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吕伏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8月2日、9月22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8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伟明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伟明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吕伏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伟明限制了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吕伏安,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元74250(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425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伏安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吕伏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伏安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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