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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梦娇、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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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19号
  • 案件名称

    华梦娇、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华梦娇;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朋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19号申请人:华梦娇,女,1994年11月4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隽哲,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25-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3T992XM。法定代表人:刘朋。被申请人:刘朋,男,1989年10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华梦娇与被申请人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梦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朋价值6.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梦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朋的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顾澜兰书 记 员  赵蕴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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