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子珍、张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陕0723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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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陕0723执313号案件名称
石子珍、张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子珍;张渊;张建中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7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石子珍,女,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渊,又名张凯,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学生。被执行人张建中,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石子珍、张渊持生效的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7911.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石子珍、张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执行本案,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峰审判员 任永宏审判员 袁文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 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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