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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伟与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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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8160号
  • 案件名称

    唐前伟与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前伟;王立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8160号 原告:唐前伟,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立国,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唐前伟诉被告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唐前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前伟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前伟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36.26元,由原告唐前伟负担。                                    审  判  长      邹  涛审  判  员      李  骏审  判  员      毛亚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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