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伟与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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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8160号案件名称
唐前伟与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前伟;王立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8160号 原告:唐前伟,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立国,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唐前伟诉被告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唐前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前伟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前伟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36.26元,由原告唐前伟负担。 审 判 长 邹 涛审 判 员 李 骏审 判 员 毛亚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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