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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赵攀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7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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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7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英、赵攀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英;赵攀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英,女,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攀琦,男,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王英与赵攀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70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鄂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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