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91财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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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财保69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财保69号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车站路北1号。法定代表人:丁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编号为:LYTD-2014-03号宗地(保全金额为515444.48)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编号为LYTD-2014-03号宗地,保全金额为515444.48元。案件申请费3097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婉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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