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1民初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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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1民初2409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宫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1民初24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宫某某,女,成年,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宫某某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对被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康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邢洋洋书 记 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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