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挑挑、杨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21财保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财保97号案件名称
张挑挑、杨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挑挑;杨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财保97号申请人:张挑挑,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张挑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水河畔房屋一套(以价值116000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为张挑挑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挑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水河畔房屋一套(以价值116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张挑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院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